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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入口税收政策治理步伐的通知
2021年04月09日

财关税〔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治理局:

为加速壮大航空工业,增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工业生长,凭证《财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入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划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入口税收政策治理步伐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切合《通知》第二条的入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名单凭证现真相形动态调解。

入口单位爆发名称、谋划规模变换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用期内实时将有关变换情形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换后的单位自变换挂号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效果和变换挂号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效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入口航空器材实验清单治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清单凭证现真相形动态调解。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入口单位名单和免税入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验,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入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验。

四、免税入口单位应凭证海关有关划定,向海关申请治理减免税手续。

五、入口单位如保存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分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务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用期内阻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分对政策执行效果增强评估。

七、财务等有关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政策执行历程中,保存违反执行免税政谋划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遵照国家有关划定追究响应责任;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步伐有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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