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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优惠待遇享受从“备案”到“备查”, 执法责任怎样分担是亮点
2019年10月24日

正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刷新的总体要求,我们既要能放得开,又能管得住。以是,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了《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治理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5号),针对非住民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的程序从“备案”改为“备查”,正式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中的放得开。可是,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非住民许多情形下不在海内,若是事先由非住民自行判断协定待遇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怎样能管得住。泛起了过失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形下,怎样追究非住民纳税人的责任,在保存扣缴义务的情形下,非住民纳税人的责任和扣缴义务人责任怎样分担的问题,仍然是各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协定待遇享受判断责任在非住民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

第一个针对协定待遇享受判断责任的分担问题,35号通告明确了,能否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判断责任在非住民纳税人自己,而非扣缴义务人。其中;35号通告第五条划定:非住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第六条进一步划定: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形下,非住民纳税人自行判断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自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凭证本步伐第七条的划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劢梢逦袢耸盏健斗亲∶衲伤叭讼硎苄ù鲂畔⒈ǜ姹怼泛,确认非住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海内税收执法划定和协定划定扣缴,并如实将《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住民纳税人未自动提交《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海内税收执法划定扣缴。

话说得很直白了,不保存源泉扣缴,非住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下,协定待遇享受由非住民纳税人自己判断。在《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中也要求非住民纳税人自己说明:凭证缔约对方执律例则和税收协定住民条款,我为缔约对方税收住民,相关安排和生意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我自行判断切合协定待遇条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肩负响应执法责任。我将按划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治理。

而在保存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法定扣缴义务)的情形下,扣缴义务人不去判断。若是非住民纳税人提交的《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自行判断为可以享受协定待遇,那扣缴税款时就按非住民纳税人说明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税率扣。若是非住民纳税人不提供《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就按海内规则定的法定税率扣,扣缴义务人无判断责任,这个是清晰的。

二、自行判断下,非住民纳税人肩负哪些执法责任

凭证《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的划定,非住民纳税人可能肩负的执法责任主要涉及如下条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举行虚伪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举行乃岚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遵照本章划定作出纳税调解,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凭证国务院划定加收利息。

《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第八条:税务机关遵照前款划定作出纳税调解,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其中,《征管法》63条属于虚伪纳税申报的偷税责任,64条是不举行乃岚申报的补税责任;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第八条则是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中涉及补税和加收利息的责任。

从现在的35号通告关于非住民纳税人的执法责任划定来看,涉及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非住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举行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治理与视察。非住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举行后续视察,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十六条?非住民纳税人不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本步伐第六条划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住民纳税人未凭证划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住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形下,税款延迟缴纳限期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盘算。

以是,我们可以看到,35号通告关于非住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保存过失情形下的执法责任划定似乎没有去严酷区分差别情形下的执法责任:

1.若是非住民纳税人提供虚伪的税收住民身份证实或其他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资料,骗取协定优惠待遇的,应该按偷税处置惩罚;

2.若是非住民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可是在详细的判断上和税务局有争议,好比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判断上,原来就很原则化。我以为可以享受,税务局以为不可以。但我提供过的资料是真实的,只是各人判断纷歧样。这个严酷来讲,税务局应该启动一样平常反避税程序,补税并加收利息;

3.若是非住民纳税人没有提供《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而非提供虚伪资料,自行以为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享受了,或者属于虽然提供了资料,但后期在后续治理中不配合,未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举行后续视察,税务机关认定不可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凭证《征管法》64条补税并加滞纳金。

而关于享受协定待遇判断,税企纷歧致,不保存虚伪,则应该属于避税时,税务机关的处置惩罚程序应该凭证《特殊纳税视察调解及相互协商程序治理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6号)来。税务局给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特殊纳税调解危害提醒或者发明自身保存特殊纳税调解危害的,可以自行调解补税。企业自行调解补税的,应当填报《特殊纳税调解自行缴纳税款表》。企业若是对税务局认定有异议,企业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殊纳税视察程序。

我们35号通告似乎关于非住民纳税人过失享受协定待遇少交税款,都凭证未凭证划定申报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置惩罚了。

以是,“放管服”后,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实事求是,严酷凭证执法的划定去区分责任,关于差别的情形严酷接纳差别的执法程序行止置,不可模糊化,不然对税企双方都是倒运的。

三、“备查下”扣缴义务人肩负什么样的执法责任

针对扣缴义务人可能肩负的执法责任,涉及如下条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接纳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凭证划定的限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而总局35号通告关于“备查”制度下,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是这么划定的: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步伐第六条划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步伐第十三条划定提供相关资料,爆发不切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划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住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这条划定,详细到怎样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若是扣缴义务人凭证通告第六条划定向税务机关治理了扣缴申报,好比纳税人提供了《非住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就按纳税人判断的协定待遇帮其扣税。纳税人没有提供,就按法定税率帮其扣缴税款。同时,后期税务局在开展后续治理时,我起劲配合,提供资料,此时若是非住民纳税人判断过失或提供虚伪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肩负任何执法责任;

第二,若是扣缴义务人有法定扣缴义务,没有推行法定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第三,若是中外双方签署的条约是“包税”条约,即非住民纳税人拿税后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按通告第六条划定举行扣缴申报,此时是凭证《征管法》69条的应扣未扣处置惩罚,照旧凭证《征管法》63条的已扣未缴处置惩罚,这个一直也是保存争议。

第四,若是扣缴义务人按划定推行了扣缴申报,可是在后期税务机关举行后续治理时,不配合,拒不提供资料的,可以按《税收征管法》62条处置惩罚。

作者:金年会税务集团合资人/天下手艺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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