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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2022年09月19日

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投资者;ぬ蹩

【例】甲公司刊行无牢靠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召募说明书中约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爆发下列应急事务时,应马上启动投资者;び痹ぐ,召开持有人大谈判议债权;び泄厥乱耍

1.本公司爆发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

2.本公司爆发凌驾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影响到中期票据的准时、足额兑付;

3.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驱逐或申请休业的决议;

4.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务。

爆发以上情形的,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刊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刊行人、刊行人母公司、刊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主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聚会表决阻止日后第一个事情日将聚会决议提交至刊行人,并代表持有人实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刊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举行相同。持有人大会聚会决议要求刊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刊行人应无条件接受。除上述外,不思量其他情形。

剖析:本例中,若是甲公司(刊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爆发凌驾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失且影响中期票据准时足额兑付、作出减资、合并、分立、驱逐或申请休业的决议以及爆发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务等,将马上启动投资者;び痹ぐ,召开持有人大会。由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应急事务的爆发不由刊行方控制,而上述应急事务一旦爆发,凭证召募说明书的约定,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刊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且刊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大会的上述决议。因此,本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中期票据的刊行人,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条约义务,应当将其确以为一项金融欠债。

剖析依据: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等相关划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等相关内容。

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刊行人作为条约一方肩负的义务

【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2X21 年 1 月 1 日,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甲公司增资 3 亿元人民币,甲公司凭证相关划定完成了注册资源变换等手续。增资后,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仍然控制甲公司。除通俗股外,甲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是甲公司未能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IPO),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或乙公司指定的其他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回购价钱为丙公司增资 3 亿元和按 8%年化收益率及现实投资限期盘算的收益之和。除上述外,不思量其他情形。增资协议付与丙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丙公司享有,不可随股权转让。

剖析:本例中,2X21年 1 月 1 日,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是甲公司未能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或乙公司指定的其他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若是甲公司无法证实其不属于可能被乙公司指定的回购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权的其他方,则甲公司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约义务。因此,2X2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应当凭证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源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丙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欠债。

乙公司肩负的购置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权的义务实质上为乙公司向丙公司签出的一项看跌期权,在乙公司个体报表层面应当将其确以为一项衍生金融欠债,凭证该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乙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由于集团整体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交付现金的条约义务,应当将丙公司的增资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以为一项金融欠债。

剖析依据: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十一、十二条、十五等相关划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12 页、23 页至 25 页、29 页等相关内容。

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增补协议导致刊行人义务转变

【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2X21 年 1 月 1 日,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甲公司增资 3 亿元人民币,甲公司凭证相关划定完成了注册资源变换等手续。增资后,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仍然控制甲公司。除通俗股外,甲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是甲公司未能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IPO),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乙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回购价钱为丙公司增资3 亿元和按 8%年化收益率及现实投资限期盘算的收益之和。增资协议付与丙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丙公司享有,不可随股权转让。

为推进甲公司的上市历程,甲、乙、丙公司凭证相关执法和羁系划定,在首次果真募股申报前整理所有特殊权益,三方于 2X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增补协议,约定自增补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丙公司的上述回售权;若是甲公司在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首次果真募股,丙公司自2X25 年 1 月 1 日起有权要求乙公司以现金购置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但无权向甲公司提出回购要求。除上述外,不思量其他情形。

剖析:本例中,2X21年 1 月 1 日,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包括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险些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甲公司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凭证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源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丙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欠债。凭证 2X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增补协议,乙公司肩负的购置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权的义务实质上为乙公司向丙公司签出的一项看跌期权,在乙公司个体报表层面应当将其确以为一项衍生金融欠债,凭证该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乙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由于集团整体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交付现金的条约义务,应当将丙公司的增资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以为一项金融欠债。

2X21年 6 月 30 日,甲、乙、丙公司签署增补协议,甲公司的回购义务终止,即甲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阻止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就该回购义务确认的金融欠债,同时确认一项新的权益工具,并凭证该权益工具在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可追溯调解以前年度对丙公司增资的分类。由于签署增补协议的目的是使甲公司切合执法和羁系划定,丙公司之以是愿意接受增补协议的条款,是由于其股东身份以及在促成甲公司完成首次果真募股后能够以股东身份享有相关效果,因此,该生意应当凭证权益性生意处置惩罚,即新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金融欠债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权益。在乙公司个体报表层面,应当继续将肩负的购置甲公司股权的义务确以为一项衍生金融欠债。在乙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应当继续将丙公司的增资确以为一项金融欠债。

剖析依据: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十一、十二、十五条等相关划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12页、23页至25页、29 页。

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中止和恢复回售权

【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2X21 年 1 月 1 日,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甲公司增资 3 亿元人民币,甲公司凭证相关划定完成了注册资源变换等手续。增资后,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仍然控制甲公司。除通俗股外,甲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是甲公司未能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IPO),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回购价钱为丙公司增资 3 亿元和按 8%年化收益率及现实投资限期盘算的收益之和。增资协议付与丙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丙公司享有,不可随股权转让。

为推进甲公司的上市历程,甲、乙、丙公司凭证相关执法和羁系划定,在首次果真募股申报前整理所有特殊权益,三方于 2X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增补协议,约定自增补协议签署之日起中止丙公司的上述回售权;若是甲公司在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首次果真募股,则于 2X25年 1 月 1 日恢复该回售权。除上述外,不思量其他情形。

剖析:本例中,虽然丙公司的回售权自增补协议签署之日起中止,但增补协议同时约定了恢复该项权力的条件,即甲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首次果真募股,这与增资协议中“若是甲公司未能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的约定没有实质差别。凭证上述约定,丙公司是否行使回售权以使甲公司肩负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取决于刊行人(甲公司)和持有人(丙公司)均不可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甲公司在 2X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的爆发或不爆发,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险些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甲公司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约义务。

因此,在2X21年1月1日,甲公司应当凭证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源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丙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欠债。若是甲公司在 2X24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果真募股,丙公司损失回售权,甲公司应当在上市日将丙公司的增资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凭证当日金融欠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剖析依据: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十一、十二条等相关划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23 页至 25 页、36 页等相关内容。

金融欠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对减资程序的思量

【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2X21年 1 月 1 日,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甲公司增资 3 亿元人民币,甲公司凭证相关划定完成了注册资源变换等手续。增资后,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仍然控制甲公司。除通俗股外,甲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若是甲公司 3 年内营业收入年均增添率未抵达 10%,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回购价钱为丙公司增资 3 亿元和按8%年化收益率及现实投资限期盘算的收益之和。增资协议付与丙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丙公司享有,不可随股权转让。凭证相关执法划定,甲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推行须要的减资程序。除上述外,不思量其他情形。

剖析:本例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即丙公司具有回售权),该回售权取决于刊行人(甲公司)和持有人(丙公司)均不可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甲公司 3 年内营业收入年均增添率未抵达 10%)的爆发或不爆发,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险些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甲公司不可无条件地阻止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约义务。

虽然凭证相关执法划定,甲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推行须要的减资程序,但这只是甲公司推行条约义务的须要执法程序。“保存回购义务”与“推行回购义务”是两个差别的看法,对甲公司推行条约义务能力的限制,并不可扫除甲公司就该金融工具所肩负的条约义务,也不批注甲公司无须肩负该金融工具的条约义务。

因此,在 2X21 年1月1日,甲公司应当凭证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源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凭证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丙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欠债。

剖析依据:凭证《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十一、十二条等相关划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23 页至 25 页等相关内容。

泉源: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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