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长,现就实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100万元的部分,在《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划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
三、本通告执行限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