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配景转变: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刷新需要转变对企业重组营业的治理方法。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刷新的推进,这种事先批准的治理方法越来越不顺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殊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宣布《关于作废非行政允许审批事项的决议》(国发〔2015〕27号),宣布作废49项非行政允许审批事项,“企业切合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划定条件营业的批准”在作废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治理方法已成当务之急。
二、实验新政策的需要。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吞并重组市场情形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吞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财务部、税务总局团结宣布了《关于增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钱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解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政策,以及非钱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