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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的建议
2021.05.13

关于公司刊行的债券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64号)的有关划定,现从以下几点提出金年会建议,以供参考。

一、刊行债券是否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生长刷新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包管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生意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遵照法定程序刊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牢靠限期资源债券等。

凭证上述划定,刊行方应从三个基本条件来判断刊行的是否为永续债。1.经相关部分批准或注册、备案;2.遵照法定程序刊行;3.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上述三个条件所有具备,则为永续债,即可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不切合上述条件,可作为自主刊行的永续债,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盘算,以公司会计处置惩罚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原则

依据划定,具备永续债的条件,即可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盈利性子,凭证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划定举行处置惩罚,刊行方和投资方均为住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规则定的住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刊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刊行方税后利润的分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永续债切合相关划定条件的,也可以选用特殊性处置惩罚,即可凭证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刊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利息用度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作为取得的债券收入举行乃岚。

关于政策选择,在税收处置惩罚上都需要遵照对等原则。即,一方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方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方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支出。差别的是永续债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条件限制,可以随时适用。永续债在切合划定条件时,才可以选择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可选政策切合划定条件

凭证64号通告,永续债切合“九选五”划定条件时,才可以凭证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凭证划定,九个条件详细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限期;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加入被投资企业一样平常生产谋划运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知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欠债;

(八)该项投资不肩负被投资企业股东一律的谋划危害;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上述九个条件只有切合其中的五项,即可选择性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刊行方应对刊行的债券通告举行认定,审查是否切合上述九个条件中的五项,而有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权力。

四、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

购置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可选政策切合划定条件后,可是选择适用什么样的政策,并不是随意的,其决议权在发债企业,投资方只能凭证发债企业的选择方法在税收处置惩罚时作出响应选择。

凭证64号划定,企业刊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置惩罚要领在证券生意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刊行市场的刊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企业刊行债券,凭证划定,应披露召募说明书、刊行效果、财务报告、影响价钱的事项等,详细披露方法都有详细的划定及形式,刊行方刊行的债券若是切合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条件,应将选择方法举行披露,披露内容应明确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方法。详细的划定及形式可以咨询证券生意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五、永续债账务处置惩罚和税务处置惩罚的差别

永续债的账务处置惩罚应该凭证财务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置惩罚的划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举行处置惩罚,应思量到期日、送还顺序等条件将永续债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照旧金融欠债。税规则定的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不影响其会计处置惩罚,允许税会差别保存,也就是刊行方和投资方选择的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要领与会计处置惩罚方法纷歧致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响应的纳税调解。建议会计处置惩罚方法应凭证(财会〔2019〕2号)举行处置惩罚,税收处置惩罚方法选择后与会计处置惩罚纷歧致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解。

六、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的实务问题

1.刊行方对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方法可以一品种一选择,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换,因此建议刊行方对每一个永续债产品处置惩罚方法要稳重选择。

2.关于税收文件出台之前刊行的永续债,其税收处置惩罚方法也应凭证此文件执行。

3.凭证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64号划定:企业刊行的永续债,选择凭证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凭证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划定:企业在证券市场刊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思量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纪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现真相形,允许债券刊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实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团结两个文件,永续债选择凭证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支付的利息支出取得证券生意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刊行市场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实等证据即可税前扣除,取得投资方开具的发票更好。建议债券刊行方如要选择债券利息举行税前扣除,要实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综上所述,刊行债券公司所刊行的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置惩罚原则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量。

1.税负:选择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实是以税后利润的分派,刊行方肩负了企业所得税税负;选择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刊行方可以税前扣除,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召募资金的需求:刊行债券,目的是召募资金,把债券销售出去,投资方思量是收益,若是利率相同,刊行方选择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所有是收益,投资欲望会强烈;刊行方选择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要作为债券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收益大打折扣,购置欲望变小,造成刊行方难题。

作者:金年会(山东)税务师事务所司理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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