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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设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规则的“统一场理论”
2021.02.04

正如现在各人都在讨论的OECD关于数字经济征税的征税计划,无论是所谓的Pillar One照旧Pillar Two,现实上你原理讨论得再透彻,理论建设得再完善,最后照旧要有一套成熟的落地计划去实验。而我们中国关于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规则,从2009年宣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非住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治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最先建设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规则,到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住民企业间接转让工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7号)明确清静港和征管要求,我们唯一尚未明确的焦点问题是怎样确定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计税基础。以是,这就导致在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爆发许多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又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而无法获得清晰的解决。

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在总结过往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的种种要领基础上,建设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能适用于大大都场景的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则,我们称之为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规则的“统一场理论”。

一、提出问题

从数学上来看,建设任何模子或规则,首先需要建设一定的假设条件,没有假设条件是无法建设统一的规则理论的。因此,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住民企业间接转让工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7号)的第一条“非住民企业通过实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住民企业股权等工业,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生意,确以为直接转让中国住民企业股权等工业”。

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确第一个问题,我们中国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穿透征税规则事实是一个“扩张性征税规则”照旧一个“防御性反避税规则”。所谓“扩张性征税规则”,即不管你外洋公司是否有商业实质,只要你转让外洋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资产,我都要剥离出对应中国境内资产的增值在中国纳税。而“防御性反避税规则”则是只有非住民企业在外洋建设的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实质,主要以避税为目的,我们才实验穿透征税。若是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我们就不穿透征税。

我以为这个问题,是我们在解决许多案例时,必需要时刻转头反思的。许多间接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确定保存争议,有些实质是境外公司现实上是有商业实质的,因此你很难剥离出对应中国境内资产的增值。以是,这时间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怎样确定间接股权转让对应中国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是要反思这种情形下是否应该穿透征税。这个就是我们后面要建设针对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规则“统一场理论”的条件基础。

二、建设模子

(一)提出假设条件

若是我们回到7号通告的第一条,我们只有在非住民企业通过实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避税时,我们才启动间接转让穿透。因此,严酷来讲,我们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条件是 “防御性反避税规则”,即以为非住民企业通过境外一系列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境内资产,这些一系列境外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商业实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设一个规则:

【假设条件】在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模子中,若是非住民企业通过境外一系列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境内资产,同时也持有境外资产,我们以为境外这一系列公司仅仅是壳公司保存。以是,这些壳公司持有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不保存任何协同效应。

有了这个大规则,我们后面建设模子时,就可以凭证这样的要领来做,即由于不保存差别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我们要剥离出对应境内资产的增值时,直接减去境外资产增(减)值就可以。

在这个大的规则下,我们关于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认三种模子。

(二)模子一:以境外持有境内企业股权本钱为计税基础,收入向下还原

模子一现实上就是我在《国际税收》杂志(2015年第8期)揭晓的《关注“转让收入”照旧调解“计税基础—7号通告间接股权转让应税所得盘算要领探讨”》中首先提出来的。如图一所示,我们简朴总结一下,非住民企业M公司通过境外BVI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境内T公司股权。M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时我们怎样对M公司穿透征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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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子一的基来源理如下:

1.我们直接以BVI公司直接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间接股权转让的扣除本钱。虽然,若是M公司通过境外多家非住民企业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扣除本钱就是以最后一家非住民企业直接持有境内住民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扣除本钱 ;

2.由于M公司直接转让BVI公司股权给C公司,这里怎样还原针对境内资产的转让收入呢 ?我们提出来的,直接用会计恒等式:资产-欠债=所有者权益。由于转让收入是针对BVI股权的价值(也就是BVI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通过会计恒等式还原出针对境内公司T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这里很好还原,总资产=欠债+所有者权益,第二步:境内资产公允价值=总资产公允价值-境外资产公允价值。这样,我们就盘算出本次境外股权转让中,对应T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 ;

3.此时,我们用股权转让收入向下还原的针对境内T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BVI公司直接持有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则可以盘算出本次间接股权转让对应中国境内资产征税的应税所得。

【模子一误差】:

那么这个模子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什么地方呢 ?就是若是境外非住民企业股东不止一个,且不是原始股东,有些是股权转让来的,有些是新增资来的,我们在盘算间接股权转让应税所得时,扣除本钱一律以最后一道境外非住民企业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的成原来扣除,现实上没有真实反应出差别境外股东本钱的差别,而是人为把他们平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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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直接持股为例,非住民企业M公司和N公司划分都持有境内T公司50%的股权,M公司是原始股股东,本钱是100。而N公司是后期增资进来的,本钱是400。若是他们此时同时转让T公司股权,我们盘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虽然他们的转让收入都是一样的,但各自扣除的本钱是纷歧样的,M公司扣除100,N公司扣除400。

我们把这个扩展一下到间接持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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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一最先M公司投资100建设BVI公司,BVI公司用100建设境内T公司。后期,N公司增资400到BVI公司,占有BVI公司50%的股份。同时,BVI公司用取得的400继续增添对境内T公司投资。

此时,若是M公司和N公司同时所有转让BVI公司股权时,转让收入是一定的。但若是扣除本钱是以BVI公司持有境内T公司的本钱500来认,我们凭证对应境内T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500的本钱(BVI公司持有境内T公司本钱)先算出应税所得,再按50%分派给M公司和N公司,现实就是把500的扣除本钱凭证250和250划分分派给M公司和N公司。这个就无法体现他们各自投资本钱之间的差别。

既然我们说间接股权转让征税规则中,境外没合理商业目的,我们要忽略他们,则我们取得的最终征税的效果也要和直接转让的效果一模一样,不然就泛起了误差。因此,模子一从这个角度来看,照旧很粗糙的,只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能适用,情形一转变,模子一盘算效果就蜕化了。

(三)模子二:直接用境外转让收入减境外持股本钱,扣除境外资产净增(减)值

既然模子一保存这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建设模子二,这里M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境外C公司,假设转让收入是R,M公司持有BVI公司股权的本钱是U。

我们第一步用R-U获得的就是M公司转让BVI公司股权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包括两部分:

1.针对境内T公司的转让所得 ;

2.针对境外资产的转让所得。

因此,我们只要在R-U的基础上,将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扣除,就能直接算出针对境内T公司的增值,从而对这部分所得征税就实现了间接股权转让穿透征税的目的。

在这个要领下,焦点问题即怎样准确地减除针对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 ;氐浇鹉昊峒偕杼跫,我们假设BVI公司没有任何实质谋划目的,境内、外资产之间没有协同效应。因此,BVI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就应该=T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境外资产公允价值-BVI公司欠债公允价值。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怎样剥离针对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

1.我们要确定M公司转让BVI公司股权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假设是L ;

2.确定境外资产的扣除本钱时务必注重,这个本钱不是境外资产的历史本钱,而是对应的M公司取得BVI公司股权其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然就保存重复扣除本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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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原先非住民企业M公司以100投资建设BVI公司,BVI公司用50投资境外资产,50设立境内T公司。后期,境内T公司和境外资产都爆发了1倍的增值,BVI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从100变为200了。此时,M公司转让50%的股权给S公司,转让价钱是100。此时S公司取得BVI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100。

我们假设,3年后,S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50%的股权以400万的价钱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我们凭证模子二穿透盘算针对境内T公司的应税所得该怎样算呢 ?

针对境内资产(T公司)的应税所得=400-100-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我们可以看到,在模子二中,我们盘算应税所得时,扣除的本钱直接凭证境外每个主体持有的境外非住民企业的成原来据实扣,这里就和直接持股的盘算要领一样,体现了各矜持股本钱的差别对应税所得盘算的影响。

可是,在模子二中怎样扣除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此时,我们首先要知道在S公司在转让BVI公司股权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假设通过评估获得是G,由于是净增(减)值,扣除的境外资产本钱是几多呢 ?务必注重,这里不是50,这里的本钱应该是S公司取得BVI公司股权时对应的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若是你用50,这里本钱就重复扣了,会少算境内资产的应税所得。

因此,在S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权以400万的价钱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凭证模子二盘算出来的针对境内资产转让的所得=400-100-(G-100)*50%,G是S公司转让股权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100是S公司取得BVI公司股权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

【模子二误差】:

以是,各人可以看到,模子二战胜了模子一,把差别股东转让股权时,扣除的本钱混在一起,不可体现各自取得股权本钱的差别。但同时,又增添了新的治理难度。模子一在收入向下还原时,只要扣除此时对应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可。但在模子二中,我们不但要知道间接股权转让时点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还要知道每一个新股东进来时点(不管买股权进来,照旧增资进来),对应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也要划分按各个股东进入时点挂号备案。后期在差别股东间接股权转让时,扣除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时,境外资产的本钱务须要凭证各自股东取得BVI股权时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来扣除,而不是扣BVI公司持有境外资产的历史本钱,这是模子二要务必注重的地方。以是,若是用模子二,我们在现实征管备案环节,就要思量建设对应的征管机制去网络这些信息实验有用治理。

可是,如下图所示,模子二又保存另外一个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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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子二在盘算时,金年会方法是直接用M公司转让BVI公司的收入扣除M公司持有BVI公司的本钱,扣除对应境外资产的净增(减)值来剥离出对应境内资产的增值。若是BVI公司只持有一家境内公司是OK的。但若是BVI公司同时持有境内多家公司股权,好比BVI公司持有深圳T公司股权,也持有上海Y公司股权。假设此时T公司股权是增值的,Y公司股权是减值的。我们用模子二盘算出来的对应境内资产的所得现实上是把T公司增资和Y公司减值混淆在一起的所得。此时,这个所得我们怎样在深圳和上海分派呢 ?同时,若是穿透从间接到直接,即假设M公司是直接持有境内深圳T公司股权和上海Y公司股权,M公司将T公司股权和Y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时,T公司增值在深圳交预提所得税,Y公司减值上海不需要交税。我们一定不允许把上海的减值和深圳的增值混淆在一起的。以是,此时模子二就保存了这样的误差。

(四)模子三:向下还原“计税基础”和“转让收入”

既然模子一和模子二在特定的情形下都有各自的弱点,那我们下面就要探索第三种模子来战胜,也就是所谓的建设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规则的“统一场理论”。模子三就是综合模子一和模子二的要领,我们提出同时向下还原“计税基础”和“转让收入”的盘算规则:

1.在每次境外非住民企业入股时,我们都接纳向下还原的方法还原出其入股时对应境内资产的计税基 ;

2.同时在该非住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外股权时,我们也用向下还原的方法还原出此时对应境内资产的公允价值 ;

3.用我们还原出来的对应境内资产的公允价值—非住民企业入股时我们还原的对应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来确定间接股权转让针对境内资产的应税所得,从而对其征税。

下面,我们通过新股东取得股权的差别方法来说明一下模子三的操作细节:

(1)S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取得BVI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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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作为原始投资人,出资100建设BVI公司,BVI公司用50投资境外资产,20投资建设境内深圳T公司,30投资建设境内上海Y公司。

此时,我们用向下还原计税基础,可以知道M公司此时间接持有深圳T公司的计税基础是20,持有上海Y公司的计税基础是30。

几年后,假设境外资产,境内T公司、Y公司和境外资产都增值了1倍。M公司将其持有的BVI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S公司:

此时我们穿透先来看怎样对M公司征税,M公司转让BVI公司50%股权的收入是100,那我倒算出对应的BVI公司100%股权的公允价值是200。此时,我减去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则对应境内T公司和Y公司的公允价值就是100。下面一步就是,这个100盘算分派到对应T公司和Y公司的公允价值,这里我们案例简朴,假设都是增值1倍,此时T公司公允价值是40,Y公司公允价值是60。

那么关于本次M公司直接转让BVI公司50%的股权,间接转让境内资产交税如下:

在深圳应交税金额:(40-20)*50%*10%=1

在上海应交税金额:(60-30)*50%*10%=1.5

本次完税后,M公司还原下来继续持有T公司和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变为10和15。

下一步,我们要用模子三来确定S公司持有境内T公司和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便其在后期转让BVI公司股权时,我们要盘算对应境内资产应税所得时的扣除本钱。

此时,我们知道,S公司是用100的价钱从M公司手中取得BVI公司的50%的股权的。他持有的BVI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我们要把这100分派到有几多是对应的其间接持有的境外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几多对应的是其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和Y公司的计税基础。

这里很是简朴,本案例假设了在M公司转让BVI公司50%股权时,境外资产和境内T公司Y公司价值都增值了1倍。因此,此时,向下穿透还原,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0(40*50%),持有境内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30(60*50%)。同时,S公司持有境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50(100*50%)。各人可以看到,我把S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取得BVI公司50%股权的计税基础100,划分还原到:

1.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深圳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20 ;

2.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上海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30 ;

3.S公司间接持有境外资产计税基础50 ;

这个计税基础确定了,后期转让收入就用模子一的要领:资产-欠债=所有者权益,即在后期S公司转让BVI公司50%股权时,我们凭证模子一直下还原转让收入,划分确定境内T公司和Y公司的公允价值,则可以划分盘算各自的应税所得,这就战胜了模子二中将境内差别股权的所得混淆在一起盘算的误差。

(2)S公司通过增资方法取得BVI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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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知道,外部股东取得BVI公司股权无外乎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通过从原始股股东那儿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第二种方法就是通过增资进入BVI公司取得。以是,我们这里就讨论若是外部股东是增资取得BVI公司股权时,模子三的运用要注重的细节问题。

回到案例中,假设M公司初始投资100设立BVI公司,BVI公司用其中50投资境外资产,20投资建设境内深圳公司T,30投资建设境内上海公司Y。2年后,境外资产和境内T公司、Y公司都增值了1倍。因此,BVI公司的公允价值从100变为了200。此时,S公司希望取得BVI公司50%的股权,他直接向BVI公司增资200,取得了BVI公司50%的股权。BVI公司取得S公司增值的200后,划分用其中的100增添对深圳T公司投资,100增添对上海Y公司投资。

这里特殊要提醒各人注重,在模子三的情形下,若是新股东是增资进来的,我们在向下还原新股东持有境内股权计税基础时,一定要视察新股东投进来的钱进一步的投资偏向,从而决议下一步计税基础的分派。

在我们这里案例中,我们看到,在S公司增资进来前,境内深圳T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40,境内上海Y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60。S公司向BVI公司增资200后,BVI公司将100增资到境内T公司,另外100增资到境内Y公司。

此时,我们还原S公司200万对BVI公司增资后,对应其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

1.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40+100)*50%=70

2.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60+100)*50%=80

3.S公司间接持有境外资产的计税基础=100*50%=50

各人看到,我们将S公司直接持有BVI公司50%股权的计税基础200,就还原到对应其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70,持有境内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80,持有境外资产计税基础50,合计照旧200。

那若是是下面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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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S公司在用200对BVI公司增资后,BVI公司用其中100增添对境外资产的投资,另外100增添对境内上海Y公司的投资,此时,我们再来看一下S公司此时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和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

1.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40*50%=20

2.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60+100)*50%=80

3.S公司间接持有境外资产的计税基础=(100+100)*50%=100

这里,我们将S公司对BVI公司增资取得BVI公司50%股权的计税基础200,划分分派到了其对应T公司、Y公司和境外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是,这里就有两点内容需要提醒各人:

1.在外部股东是境外增资进来的情形下,我们在还原盘算其持有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一定要视察这部分增资进来钱的后一步投资偏向,要凭证详细投资偏向来盘算向下分派计税基 ;

2.鉴于S公司是增资进来的,虽然原始股东M公司股权比例从100%稀释到50%,我们和直接持股一样,在这个环节并没有对其征税。因此,M公司此时持有境内T公司和Y公司的计税基础照旧原先的20和30。这就是说,新股东增资进来不影响老股东间接持有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

那后期,S公司直接转让BVI公司股权给第三方,间接转让境内T公司和Y公司股权时,我们就用模子一中的要领: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的公允价值(BVI公司股权转让收入还原)+欠债,然后一步一步的去剥离境外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入向下还原到对应境内T公司和Y公司的公允价值,扣除各自的计税基础,就能划分实现在深圳、上海各自交税。

(3)BVI公司境外融资增添对境内、境外投资对计税基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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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面谁人案例基础上再进一步增添一个情形,假设各人看到境内投资时机,BVI公司在境外融资100,其中50增添对境内深圳T公司的投资,50增添对境内Y公司的投资。此时,我们来看一下,我们怎样还原M公司和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T公司和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

1.M公司间接持有境内深圳T公司股权计税基础=20+50*50%=45

2.M公司间接持有境内上海Y公司股权计税基础=30+50*50%=55

3.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深圳T公司股权计税基础=40*50%+50*50%=45

4.S公司间接持有境内上海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60+100)*50%+50%*50%=105

以是,我们又要给各人展现一个结论就是,新股东增资进来,不改变老股东间接持有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可是,当境外的空壳公司在境外以自己名义融资(增添自己表内欠债)的方法增添对境内企业投资,则这部分增添的投资要按现实金额,凭证持股比例划分增添此时所有境外股东持有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是为什么呢 ?由于在境外空壳公司保存表内欠债的情形下,后期境外股东直接转让BVI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资产时,我们用收入向下还原的公式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的公允价值(BVI公司股权转让收入还原)+欠债,这里境外欠债是要加回思量的。以是,境外BVI公司通过欠债增添对境内资产投资,这部分金额都要对应增添此时所有境外股东对应境内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启示与结论

说到这边,我们基本上在综合模子一和模子二后,提出的模子三算是基本建设了一个针对间接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确定规则的“统一场理论”。模子三的优点各人看到了:

1.战胜了模子一模糊化了差别股东持有境内资产计税基础的差别 ;

2.战胜了模子二模糊化境外公司持有境内多项资产在转让时应税所得的差别。

这样,模子三就真正实现了间接转让征税的效果和穿透凭证直接转让相同的征税效果。其特征就是综合模子一和模子二的方法,向下还原,将境外股东取得境外股权的计税基础还原到关于境内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后期境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同样向下还原,获得此时对应境内资产各自的公允价值,从而各自盘算应税所得征税。

虽然了,模子三仍然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建设的。好比,我们暗含假设是境外同股同权,不保存明股实债等。可是,总体来看,模子三已经是一个广谱抗菌的模子了,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后期,关于境外股权结构的特殊转变,我们可以在模子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

同时,我们照旧再次提醒,若是境外股权结构和其他问题差别太大,导致还原盘算境内增值很是难题时,我们照旧要坚持头脑苏醒,要回到我们大条件来。间接股权转让这一系列模子的大条件就是境外中心实体没有合理商业目的。若是境外种种股权结构很是重大,差别很大,现实暗含的结论就是人家境外的中心实体是肩负一定功效和有商业实质的。此时就不是怎样征税的问题,而是要回到我们大条件来,即这种情形你是否还需要穿透来征税,也就是你间接股权转让就是承继的扩张性征税规则照旧防御性反避税规则的初志了。

作者:金年会税务集团合资人/天下手艺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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