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是在“互联网+”这个大配景下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的工业形态,随着4G通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生长,越来越深入到每小我私家的生涯中。特殊是随着快手、抖音等直播软件和知乎、百度知道这些知识问答平台的兴起,主播们在直播里起劲约请观众“点个赞”、“一键三连”、“老铁,刷个火箭”等,以及付费寓目问答或者文章打赏,网络打赏也越来越深入人心,逐步被消耗者接受。网络打赏的代表就是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种种文章的打赏,这种网络打赏与古板的商品生意差别,主要爆发在互联网平台,作者以及读者组成重大,主要保存以下问题,好比税源难以被确定从而极易导致税款流失,税收征收和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对小我私家来说也保存着极大的涉税危害。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自身职位熟悉缺乏
我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划定,小我私家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不少平台以为自身只是个“桥梁”,并非支付所得的单位和小我私家,打赏的人才是支付所得的小我私家,因此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以腾讯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为例,两者都体现自己不肩负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费由用户自行缴纳。
(1)腾讯公众号
在微信上,部分文章的作者会在文章的下方放出打赏文章的入口,读者可以凭证自己的意愿举行打赏。
在2016年腾讯公司宣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效使用协议》中,在其时的协议中,腾讯将类似的打赏行为界说为赞赏功效,并且以为该功效是一种赠与行为。而通讯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赞赏提供代收代付功效,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种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这说明腾讯公司是不推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税费由用户自行缴纳。
(2)新浪微博
通过查阅新浪微博的相关用户协议,显示微博的处置惩罚与微信公众号相同,都以为自己只提供平台,打赏的收入所有结算给博主,需博主自行乃岚。
由于这些文章的作者往往和微信、新浪微博并不保存类似于其他网红或者主播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并且也基本是小我私家而非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很难用人为薪金,劳务酬金或者谋划所得等去界说这些收入。而不相识税法的通俗人又很难意识到自己需要缴纳个税或者需要被代扣代缴个税。
互联网打赏作为一种新的形态,其自身的虚拟性、易于复制和普遍撒播的特点,使得一篇文章可以被天下以致全天下的人看到,一篇文章纵然是1块钱的打赏,若是获得几万以致几十万个打赏后,都会酿成一个很大的收益。并且文章会在网络上生涯,也许一年后,仍可以获得打赏收入。因此,作为一种新的形态,小我私家创作者需要注重在文章打赏中保存的小我私家所得税危害。
二、网络打赏的小我私家所得税税源难以被掌握
恒久以来,相关职员从事互联网营业门槛极低,一些程序员写个程序就搭建起了平台,而通俗人只需要简朴的注册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从事相关运动,有些不规范的平台甚至不需要实名认证。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了《互联网直播效劳治理划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效劳提供者应当凭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举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法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宣布者举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挂号”,这一情形有所好转,类似抖音、快手、知乎、微信、微博这些主流平台都建设起了较为规范的用户信息认证和注册程序,但仍保存着有关涉税信息依然不敷规范,无法知足平台推行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的要求。
从腾讯公司宣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效使用协议》上,我们可以相识到,“腾讯仅仅提供代收代付功效,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种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由于微信和微博都以为自身关于文章打赏收入并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也就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文章作者的相关打赏收入情形,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可能很难掌握文章作者的打赏收入情形,特殊是向文章打赏的读者可能遍布天下各地,且打赏的时间跨度可能会较长,越发难以确认作者真实的收入情形。相对应的是作者小我私家纵然想去缴税,也很难确定自己的应税收入金额,从而留下了较大的涉税危害。
三、网络打赏的收入类型及对应税目界定难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下列各项小我私家所得,应当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一)人为、薪金所得;(二)劳务酬金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谋划所得;(六)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七)工业租赁所得;(八)工业转让所得;(九)无意所得。
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较多保存的是文章打赏,主要是文章作者在平台上宣布文章,读者看过文章后自愿在平台打赏作者,有的是平台牢靠的金额如1元、5元、10元或者20元,有的是自己决议打赏金额,平台按期将打赏付给作者。这些文章打赏收入计入哪个小我私家所得税税目更切合税收法理理念,实践中有四种差别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以为,文章打赏收入类似于将作品发在网络上,可以把打赏收入视作稿酬收入,打赏收入可以归集为稿酬所得。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的划定,稿酬所得,是指小我私家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书、揭晓而取得的所得。但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所揭晓的文章很难被界说为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出书、揭晓,将其归入“稿酬所得”征税似乎不当。
第二种看法以为,文章打赏收入可以凭证无意所得征税。由于文章作者在揭晓文章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能够获得几多打赏,也许遇到许多“小气”的读者,就喜欢看了文章也不打赏,但也许会遇到“土豪”或者“知音”,一笔就打赏了许多钱,因此打赏具有无意性,可以被归入“无意所得”项目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第三种看法以为,文章打赏收入应该算作劳务酬金。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的划定,劳务酬金所得,是指小我私家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装置、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执法、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字画、镌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手艺效劳、先容效劳、经纪效劳、代庖效劳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文章作者写文章时支付了劳动,通过放出“打赏”的功效,也体现出作者是希望获得打赏的收入的,对获得打赏收入有所期待,因此计入“劳务所得”较量合适。但从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的众多文章来看,内容五花八门,也许某个名人随便几个字的文章就能被粉丝打赏几万次,因此文章打赏似乎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实验条例》中枚举出的劳务酬金所得项目差别,很难归于某一详细项目,用劳务酬金界说文章打赏收入似乎也很难。
别的,尚有第四种看法是,文章打赏收入属于赠与,从腾讯公司宣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效使用协议》中来看,腾讯也将类似的打赏行为界说为一种赠与行为。凭证财务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小我私家取得有关收入适用小我私家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通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小我私家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侪之间相互赠予的网络红包。亲戚朋侪之间相互赠予的礼物(包括网络红包),不在小我私家所得税征税规模之内。文章打赏不需要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综上,笔者以为文章打赏收入作为一种新的收入形态,与以往种种古板的商品和劳务生意保存极大差别,若是不可很好简直定这类收入的小我私家所得税征收方法以及征收依据,一方面通俗人将很难确定自己怎样去缴税,由于凭证现行税法,小我私家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为扣缴义务人,从理论上说,哪怕是只有几块钱的打赏,作者也是小我私家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打赏者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给小我私家造成很大的税收危害。但现实操作中,关于金额很小而数目众多的打赏,税务机关也很难要求通俗民众云云操作。另一方面,在打赏经济越来越盛行的今天,看似只有几块钱的打赏,在部分大V的文章中也可以聚沙成塔,聚沙成塔,可能一篇文章可以获得几万以致几十万的收入,若是不可有用征收相关的小我私家所得税,也极易造成税源流失,制订有关网络打赏收入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建议税务机关实时制订切合经济实质的税收征管要求,明确网络打赏应税所得的规模,纳税主体以及计税要领等,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的同时,增强税收征收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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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年会(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级理 王苗/税务助理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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